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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用人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可获社保和工资“补贴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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沈阳市安排专项资金,对用人单位招聘就业困难人员,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,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,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负担部分的补贴。不仅如此,还按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%给予岗位补贴。

为了保障相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活,沈阳市对他们给予了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。具体社保补贴参照沈阳市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办法执行,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,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比例为:沈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%,即统筹部分给予补贴;8%部分由个人承担。个人可选择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%-60%作为缴费基数。医疗保险补贴比例为:沈阳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.6%,即住院统筹部分给予补贴。

此外,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,沈阳市将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1300元(三县一市为1050元),岗位和社保补贴按沈阳市最低工资和缴费标准执行,社保补贴包括养老、失业、工伤和医疗保险,公共就业服务岗位大学生予以生育保险补贴。基本养老、失业保险是以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%为基数,基本医疗保险是以社会平均工资100%为基数计算缴费标准。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由本人承担。(节选自辽宁省政府网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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